1776年6月,麻薩諸塞州的約翰.亞當斯、賓夕法尼亞州的班傑明.富蘭克林、維吉尼亞州的湯瑪斯.傑佛遜、紐約州的羅伯特.李文斯頓、康乃迪克州的羅傑.謝爾曼(即後世所稱之五人小組)聚集起草合宜之文告以宣示獨立之決心。

五人小組決議,宣言由湯瑪斯.傑佛遜獨立起草後對富蘭克林與亞當斯展示,富蘭克林一人即至少修訂了其中 48處。傑佛遜後據此謄錄了一份修訂版,由五人小組於1776年6 月28日上呈大陸議會。

1776 年6月7日,維吉尼亞的理查.亨利.李上呈李氏決議文至大陸議會;7月 2日,正式宣告獨立。

獨立宣言的其中一段話: 「在人類歷史事件的進程中,當一個民族有必要解除其與另一民族相連結的政治桎梏,並按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強中取得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時,對于人類輿論的真誠與尊重,要求他們必須將不得已而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建立起來被管轄者同意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壞這些目標,人民就有權利去改變它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