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時間: | 20:0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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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名稱: | 打開戲箱說故事 |
主持人: | 王安祈 羅仕龍 |
節目主題: | 那些年,她狂追充滿粉紅泡泡的劇!🛩️小大鵬(2)從小舞臺躍上大螢幕 (首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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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彭宗平
2017/05/01
20:22
中國司法改革的先驅,曾經從什麼方面來改革?面臨哪些壓力?
一個人不到四十歲被起訴,宣判無罪已經七十歲了!為何如此?
為什麼要有堅實的第一審?相關的配套是什麼?如何贏得民眾的信任?
本集繼續請前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也是資深法律學者與實務經驗豐富的律師李復甸教授,帶您了解司法改革的多元面向!
引言:
主持人彭宗平教授(以下簡稱彭):
歡迎收聽《台灣的明天‧明天的台灣》,我是彭宗平。我們這一季要討論的主題是「社會現象與變遷」,涵蓋的議題包括媒體現象、法治與執行、國會與民主治理、青年思維轉變以及社會風氣的正向提升等。
我們首先邀請了前工商時報社長,也是中視總經理與中天電視董事長鄭家鐘來討論「媒體現象」。上個禮拜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李復甸教授、律師來討論「法治與執行」,特別談到法律傳統、歷史源流與法律教育,今天繼續請李教授來討論司法的實務,人權的保障,特別是司法改革的議題。非常歡迎您再到我們的節目來。
來賓李復甸教授(以下簡稱李):您好,各位聽眾大家好。
1. 清末司法改革的先驅
彭:談到司法改革,首先,不免回想起在清末有一位沈家本先生,他可能是中國近代第一位,把西方法律制度的思想引進中國,結合大清律例做了修改。他可能也是近代司法改革的第一人,當然民國以後又有胡漢民等人。要談司法改革,能不能請您和聽眾朋友分享這一段歷史?
李:在清末,大家都曉得列強的侵略,到中國來,要求能夠自由傳教,能夠五口通商。外國人到了中國活動的時候,當然一定會有衝突,有摩擦。發生衝突要怎麼解決?當時外國人比較強勢,就說中國的法律我沒有辦法接受,我們有糾紛就是領事裁判,我派一位領事來,由洋人來處理華洋的糾紛。
這個做法,當然是對我們國家主權的侵害,所以滿清政府就說,我們自己要來修法,把法律修得讓外國人沒有可以批評的地方,他們就不能堅持說需要領事裁判權,或說治外法權。於是在清光緒30年,就任命了兩個人來修法,一個叫伍廷芳,一個叫做沈家本,尤其是沈家本,他是直接在做這件事情的人。
當時他先修刑法。刑法比較好修,因為對於刑法,各國之間法律觀念接近的程度比較大,所以很快地,刑法大致上修改完成,可是修到民法的時候,問題來了。當時中國傳統的法律,民法刑法都在一套法律裡面,在滿清叫做大清律,加上一些判例叫大清律例,沈家本把大清律例的刑法部分先修完了,但裡面還有民法的部分。
結果,討論修民法的時候,沈家本發現了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歐洲的民法觀念是植基於個人主義,每一個個體在法律上是相同的,也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這個觀念一進到中國就有問題,因為中國當時有階級制度,也會蓄奴,這件事面臨到衝擊,非改不可。所以沈家本認為,要改掉階級制度才能夠修民法,於是他就上了奏摺給大清皇帝以進行討論。
而當天上朝的時候,他就和家人講,今天談這個話題說不定要掉腦袋的。平常下朝的時候是午時,假如今天到了午時,我還回不了家的話,大概腦袋就掉了,你們就四散逃命去吧。說完他就上朝了。果然這個話題引起極大的討論,大家都沒辦法做決定。後來慈禧太后就說,好了,這個話題一時也談不完,以後再說,就散朝了。因為討論太久,散朝的時間就像沈家本所說的過了午時,結果當他回到家裡的時候,家裡面已經把白布掛起來,已經舉喪了。從這段故事,可以說明當時沈家本修民法,在社會上面衝突的程度實在相當高。
對於這樣引進新的法律觀念,不畏壓力的一個人,即使到了後世,我們還是對他非常地崇敬,非常佩服。
2. 審檢分隸的發展脈絡
彭:前面提到歷史上司改的先驅,其實在台灣,幾十年來也進行了一連串的司法改革。像1980年有審檢分隸,1999年還有司法改革會議。您在上個禮拜也提到,蔡英文總統也開始推動所謂的司法改革。
而您在學界,不但創辦了世新大學法學院,現在也在文化大學執教。您本身又是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過去擔任過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您的經驗在台灣可說是非常獨特的。而且您在過去數十年來,一直在推動司法正義與司法人權,對司法改革也一再地立論,撰寫文章。我也發現到,您對司法改革的脈絡,看得相當清楚。所以我非常希望,就司法改革這個議題,您能不能把歷年來的言論與想法,整理一些重點,與聽眾朋友分享?
李:好,先談您提到的審檢分隸。傳統的中國法律,根本沒有檢察官與法官的分野。以刑事案件來講,縣大老爺認為某件事情是犯罪,就把人抓來,問嫌犯你招不招,不招我打屁股。打完屁股招了,招了他就照這個來判,沒有什麼叫做檢察官的。
到了後來,我們才修改制度,認為去偵查起訴的人,和審判的人應該要分開。當這個觀念慢慢發展的時候,就影響到了1980年的審檢分隸。在以前,台灣的審判與檢察體系,有些地方還是混在一起的。比方說,當時司法院底下管的只是最高法院,就是案件到了最後,法律有爭執搞不清楚的時候,讓司法院管。
可是最高法院以外,卻是審檢相混的。因為案件的起訴由檢察官進行,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體系,而司法行政部隸屬於行政院。但是,當時在司法行政部底下還有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也就是說,連審判體系也在司法行政部的底下。於是在1980年的時候,我們就覺得不對,提出高院和地方法院審判的部分,應該要劃出來,從司法行政部移到司法院以下,這是1980年所做的審檢分隸。從此以後,審判的體系從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都屬於司法院。同時,司法行政部也改為法務部,隸屬行政院,而從地方的檢察署,到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都屬於法務部。
但這裡面有些內容,到現在還在討論,例如檢察官到底是不是司法官?其實審檢分隸以後,檢察官應該就不是司法官,所謂的司法官,指的是司法院底下的法官。這是根據我們的憲法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指的是隸屬於司法院的法官,而檢察官就不是。可是直到今天,司改會還在討論司法官如何界定的問題。換句話說,到了現在的司法改革,檢察官與法官兩路還是沒有分清楚。
彭:而且他們的訓練還是放在一起。
李:對,因為1980年雖然把制度分開了,可是很多東西還混在一起。現在的司法官在考試考上了以後,我們把檢察官和法官通通放到法務部底下的司法官學院受訓,就是根據法務部創造出來的一個名詞,叫做「司法官」,而司法官裡面包括檢察官也包括法官。
其實法官和檢察官的訓練是不一樣的。法官要審理的有民事和刑事訴訟,他可能是民庭的法官,也可能是刑庭的法官;檢察官卻只處理刑事案件裡面的偵查起訴。兩者的職能不同,訓練的項目也不同。
所以,我覺得就審檢分隸的角度,我們必須要做幾件事情。第一個就是把法官的訓練和檢察官的訓練分開,法官的訓練回到司法院,檢查官的訓練繼續由法務部進行。另外,就是在法庭裡面的程序,讓法官完全做客觀聽審的工作。而由檢察官和被告,他們都是案件進行的當事人,由這兩造對立,在直接辯論的情況下,讓法官做最後的判斷。這樣才是真正做到審檢分隸。
3. 審判30年的怪現狀
彭:我們今天的討論,特別聚焦在司法的實務,以及司法改革。剛才李教授提到的審檢分隸是一個重要議題,但是民眾更關心的,或者實際上碰到的,還包括一些其他議題。例如其中一項,是審級制度的問題,包括一審、二審、三審,它的重點為何?是怎麼分工的?這部分是不是請您分析一下?
李:我們現行的制度,第一審與第二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就是對於事實的爭執,以及對於法律的適用,兩者都在第一審、第二審來處理。因此,對於第一審的判決,只要當事人之間有爭執,都可以上訴到二審。到第二審以後,就只有對於判決的「法律」認為適用有錯誤的時候,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這個制度,來自於當初治理整個中國的架構,每個縣有一處地方法院,每個省設一處高等法院,全國有唯一的最高法院,這個制度,是因應地廣人多的大國而設計的。可是到了台灣,因為我們現在只治理台灣省,和兩個福建的縣,所以變成高院與地院,在某種程度上功能重複了。因此現在的案件,就變成地院判決了以後,往往必然上訴到高院。而高院判完了以後,又常常會和最高法院來來回回地再審。
按照本來的制度設計,在最高法院的案件,應該是集中在非常少數有法律爭執的案件。可是到了現在,在台灣的特殊狀況下,或許是因為民風,或許是地方小,交通與資訊傳遞方便,大家對司法資源也不知道珍惜,就把很多案件都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不知為何,形成了一個觀念,經常把案件發回高院重新調查,所以案件就在高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回回不停地審理,把時間拖得非常久。
我在監察院的時候,曾經調查過一個案例,關於第一銀行押匯的一個案子,它從檢察官搜索、收押,到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總共經歷了30年左右。一個人一生有幾個30年?當被告被查案的時候,才三十幾歲,四十歲不到,等到案件判決的時候,他已經七十歲了!在司法制度上來講,真的是非常不妥當的一件事情。
4. 堅實的第一審
李:另外一點,就是檢察官上訴太過氾濫。既然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認為是無罪推定,當第一審的法院判決無罪,為什麼檢察官還有權力上訴?檢察官上訴,就是檢察官先推定被告有罪,才會採取上訴的舉動,其實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基本觀念。但這個現象,卻是長久以來,在司法實務上逐漸形成的慣例。
所以,司法界對這件事情,也做了相當多的反省。法界普遍認為,法院應該把審判的重心,擺在非常堅實的第一審。關於事實的爭執,假如不能在第一審搞清楚,到了第二審的時候,已經事隔三、四年了,法官怎麼有辦法在三、四年以後,對事實的了解,比案件剛發生的前一、兩年更清楚呢?除了極少數案件,鑑識科技有新發展或找到新證據外,時間愈久,應該事實愈不清楚,為什麼會把訴訟擺到後頭去?
尤其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往往又會以一、二審的案件「事實沒有查清楚」為由,發回更審,拖延的時間更長。所以現在的司法改革裡面有一點,希望把訴訟制度變成一個金字塔結構,就是把大量的事實認定工作,在第一審確定;對於法律適用有爭執的,才上訴到二審;若再有特殊的爭執,甚至有人建議,是對於憲法的權利有爭執的時候,才上訴到最高法院。就像美國的最高法院,只處理有憲法爭議的案件。這種金字塔結構的訴訟制度,是我們在司法改革的時候,所提出的一個重要的議題。
當然,這個議題在1996年和1999年兩次司改的時候,都已經提到了。有個問題是,現在已經有這麼多的法官在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怎麼縮編?把他們從最高法院擠回高等法院去嗎?還是讓一部分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休呢?這些都是實質上面的困難。
不過更關鍵的,是如何建立堅實的第一審。我想這一點,是金字塔型結構的訴訟制度,其成敗最重要的核心。假如第一審真正把案件審判得很清楚,沒有必要上訴,案件數量當然減少;假如第二審也很整齊地把案件處理好了,當然上訴三審者就更少。金字塔型的結構,是一個健全的司法制度當然的現象。
彭:另外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您也提到過,就是怎麼防止檢察官的濫訴,或者禁止無罪案件的上訴。這部分是不是要配合改革?
李:對,現在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的期許,多半是他們能夠摘奸發伏,把犯罪者抓起來。可是不要忘記,檢察官的工作範圍裡面,除了要發覺犯罪以外,還有一個同等重要的責任,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很多人說你去保護被告,那誰保護被害人?話不能這樣講,因為任何一個被懷疑犯罪的人,他在程序裡面是弱者,檢察官可以搜索,可以羈押,可以監聽,他有很多司法強制的權力,而被告是沒有的。所以檢察官動用這些司法的強制權以前,要得到法院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才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根據同樣的邏輯,檢察官提出的起訴,當法院認為是無罪的時候,除非檢察官發現法院真的有什麼程序上的違法,否則,不應該再次地提出上訴,這樣才能夠落實所謂的無罪推定。這是我認為在一審的時候,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就是避免檢察官對無罪案件濫行上訴。
5. 當事人進行主義
彭:您剛才提到要建立堅實的第一審,需要哪些配套,才能夠得到人民的信任?
李:假如先講刑事案件的話,就是建立在充分的交互詰問,以當事人進行主義進行,一個是檢察官,一個是被告,雙方都充分地提出自己的證據,交互詰問。在這種情況之下,應該可以建立一個比較堅實的第一審。
彭:您提到當事人進行主義,很多聽眾可能聽不懂,能不能再稍微解釋一下?
李:就是法院審理的進行,不是由法官依照職權來詢問,而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檢察官提出被告為什麼犯罪,有什麼樣的證據;被告也說有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我沒有犯罪。由當事人,就是包括檢察官與被告,自己做案件的鋪陳與進行,法官只是引導整個程序,這個叫做「當事人進行」。
彭:好,我們非常高興今天再度邀請到李復甸教授,來討論司法改革的議題,特別包括人權的保障,與司法的實務。可是我們還是意猶未盡,因為司法改革攸關全民的福祉,而且必須建立在社會共識上,它才可能成功。因為還有很多攸關人民福祉的內容,包括訴訟制度、刑事鑑定等等,都是民眾非常關心的。所以我想,下個禮拜還是希望繼續邀請李教授,對司法改革的其他重要議題,做深入淺出的說明。